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52676****30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526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1)川1526执3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其贵借款本金1067508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1.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2月19 日,以借款本金21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计 算;2.从2016年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 止,以10675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 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 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7 二、被告李宗平对被告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曾其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四川省珙县 华通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曾其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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