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池达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149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011号 |
案号 | (2015)松执字第033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15 |
发布日期 | 2017-01-18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达芳、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情升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池达芳、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范情升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朱光香对被告池达芳、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朱光香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池达芳、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被告池达芳、上海浩钜实业有限公司、朱光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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