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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26MA****TC3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504民初3715号
    案号 (2021)云2504执1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弥勒市本雄办公设备经营部支付货款10910.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弥勒市吉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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