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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3****3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2231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4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91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910元,合计964110元。二、被告沈阳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2元,由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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