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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路政罚〔2021〕2108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1日11时57分许,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5国道1828K+1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5965/浙HP675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毛旭东。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6.5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毛旭东驾驶浙HD5965/浙HP675挂牵引车(6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贰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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