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伟鸿(湘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龙世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811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12民初2889号 |
案号 | (2017)湘0112执4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17-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王建伟、张释元提供质押担保的在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500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伟鸿(湘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玮鸿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王建伟、张释元、龙世照、何例频对被告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7792元,由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2元,被告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伟鸿(湘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玮鸿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王建伟、张释元、龙世照、何例频共同负担9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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