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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成高市场质监处字[2018]01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内容一般准则标准>>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2
    决定机关 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高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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