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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79****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民初146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80万元,利息9282606.72元;归还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5031279.48元;归还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516271.5元;归还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0万元,利息2516271.5元;归还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0万元,利息2013018元。以上贷款本金合计7200万元,利息合计21359447.20元,本息合计93359447.2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如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在建工程[翰林锦城B区1期3#、9#,土地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登记字号分别为:淮他项(2013)第328号、淮房建田字第13017879、130178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姚保君、韩蓓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9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姚保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97元,由被告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姚保君、韩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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