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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T45A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7民初5744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芜湖延旭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18707.4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226707.4元; 二、若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芜湖延旭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6日起,以21870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谢继林、被告张宝军对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谢继林、被告张宝军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随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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