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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文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146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民初1106号
    案号 (2017)津0110执1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货款64816元。 执行办法: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19816元。 二、如被告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未如额如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一并债权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利息。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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