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医罚〔2021〕1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事故案文号:舟普卫医罚〔2021〕1018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6岁,受委托人:徐斌,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0岁。2021年6月9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接到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患方为赵某,医方为普陀仁济医院,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款第四项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日,本机关对此事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2021年6月22日,本机关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徐斌进行了询问调查,徐斌陈述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对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异议。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对赵某的主刀医师艾文峰进行了询问调查,艾文峰表示对舟医会鉴字[2021]0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异议。同日,本机关到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调取了患者赵某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病历一份,复印了其中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入院证等共计77张病历资料,并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现已查明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事故的事实。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已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医罚告〔2021〕1018号),告知了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决定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3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