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市监普处〔2021〕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对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总胆汁酸测定试剂盒(酶循环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4、R2试剂:20ml*3)、肌酸激酶MB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抑制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1)、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过氧化物酶法)1盒(剩余R1试剂:60ml*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5人份、自粘弹性绷带6袋、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样本稀释液5瓶;二、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建议对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硝酸甘油注射液4支、呋塞米注射液5支;二、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9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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