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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传罚〔2020〕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文号:舟普卫传罚〔2020〕1003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2020年7月27日下午,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医院检验科操作台上查见利器盒1只,内放有带针头的注射器、棉球棒等废物。本机关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将医疗废物按照分类规范收集,并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并立案调查。2020年7月30日下午,本机关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田力进行了询问调查,朱田力承认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由于操作人员的意识不够,没有及时将注射器上的针头取下,导致检验科利器盒内同时存放有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的事实。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普陀仁济医院进行了复查,查见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存放于利器盒、感染性废物桶中。现已查明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认定: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的违法程度为较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已向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传罚告〔2020〕1003号),告知了对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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