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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放罚〔2020〕1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20〕1005号当事人:舟山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8T38E,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法定代表人:郭跃,受委托人:朱田力。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汪桂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7月30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朱田力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7月2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90号的舟山市普陀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证据2:2020年7月2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安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证据3:2020年7月30日对受委托人朱田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证据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照片件1份,郭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作为被处罚主体合适,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汪桂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舟山医院职检字第2017年度—173号)照片件1份,证明你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汪桂梅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证据6:你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照片件一份,证明你单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