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消罚〔2019〕1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陀仁济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工作人员王某某清洗消毒胃镜时未穿戴工作服、手术帽、口罩、护目镜或面罩、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专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且未将清洗消毒后的胃镜放置于专用的运送容器内,其行为违反了WS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4.2.4“工作人员进行内镜诊疗或者清洗消毒时,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和WS/T311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见附录A。”、5.3.12“个人防护用品:应配备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帽子、手套、专用鞋等。”、5.3.6“清洗消毒室应配有以下设施、设备:h)内镜及附件运送容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程度一般,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0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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