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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应急罚〔2022〕B-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330000元(叁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