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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综海处字〔2020〕第120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1981年10月在海珠区基立道48-1号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一)擅自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及楼梯,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二)擅自建设一层简易结构厨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如下:(一)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19年度参考造价的通知》(穗建造价〔2020〕31号)的参考造价,核定建筑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21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6%-8%罚款,决定按建筑工程造价的8%处以罚款,当事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1981年10月在海珠区基立道48-1号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及楼梯,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36112.66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889.01元。(二)对当事人作出拆除上述擅自建设一层简易结构厨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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