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1230****31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6民初2282号 |
案号 | (2022)闽0426执2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闽0426民初2282号 原告:张秀珍,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梅仙镇坪寨村上洋15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1027。 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住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建材园5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2987314P。 法定代表人:董书源,执行董事。 被告:董书源,男,1977年7月13日,住福建省连城县新南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7********0236。 原告张秀珍与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董书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张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董书源共同向原告张秀珍支付款项4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10月起,被告的员工张艳玲委托原告为其代为加工自行车罩、腰包、书包等,约定代工费自行车罩1.3元/个,腰包0.75元/个,书包1.3元/个,代工物品在被告收到一个月后付清加工费,代工合同至2020年12月。而自2020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支付代工费。2021年6月29日经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按批次付款共计4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不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董书源共尚欠张秀珍33,000元,定于2021年11月25日前付款5,000元,定于从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4月止每月25日前付款5,000元,定于2022年5月25日前付款3,000元; 二、若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董书源有一期逾期未付,张秀珍有权全额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董书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文兴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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