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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8279****5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02民初5811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2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金博尔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39983.25元(2019年7月7日之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运纺织有限公司、张金亭、郭金安、郭金贵、郭淑英、郭双、郭新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运纺织有限公司、张金亭、郭金安、郭金贵、郭淑英、郭双、郭新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金博尔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新乡市金博尔陶瓷有限公司、河南金河石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运纺织有限公司、张金亭、郭金安、郭金贵、郭淑英、郭双、郭新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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