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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铁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1776号,(2017)粤02民终187号
    案号 (2018)粤0203执1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货款142912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12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欠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货款共142912元,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分七期付清给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第一期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5月22日前付2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6月22日前付20000元,第四期于2017年7月22日前付20000元,第五期于2017年8月22日前付20000元,第六期于2017年9月22日前付20000元,第七期于2017年10月22日前付清全部余款。二、上述任意一期货款如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欠款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79.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24元减半收取1579.12元,均由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9.12元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直接付给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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