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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食罚〔2017〕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上未标注进口商、联系地址、通讯电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0.5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3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