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05****38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6民初10046号 |
案号 | (2021)沪0116执2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支付第五年度、第六年度、第七年度委托经营托管收入共计246,156.37元;二、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三笔,第一笔以73,035.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以86,56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三笔以8656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付];三、驳回原告陈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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