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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05****38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6民初10396号
    案号 (2021)沪0116执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山清第四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委托经营托管收入的逾期利息(以25,126.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以100,505.7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山清第五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委托经营托管收入剩余款113,068.98元,并支付利息(以12,563.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113,068.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山清第六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委托经营托管收入134,007.68元,并支付利息(以134,007.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山清第七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委托经营托管收入134,007.68元,并支付利息(以134,00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元,由被告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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