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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利屋宝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25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7783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3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利屋高宝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先荣59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9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利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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