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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利屋宝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25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4708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利屋宝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姚金斗工资66800元及利息(以6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姚金斗对被告钟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江苏利屋宝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偿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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