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海执处罚[2016]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定海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定海盐仓货运码头及堆场填海工程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舟山市定海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31日起,在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社区海域实施定海盐仓货运码头工程建设,至2016年7月5日我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时间共计3个月零5天。经舟山市海洋勘测设计院测量,违法用海面积共0.1237公顷,其中堆场建设填海造地面积0.0589公顷,码头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0.0648公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21852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2016年10月9日 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09 |
决定机关 | 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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