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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佳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有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952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民初4571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3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佳达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给付代偿款58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自1998年12月21日起算,50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40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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