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105****6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3113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2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08-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收回的29辆汽车欠付租金753679元、违约金75367.9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1月30日为292334元;自2018年1月3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欠付租金车辆价值2300700元的万分之五/日计算)。 二、被告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收回的6辆汽车欠付租金464280元、违约金20495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1月30日为56953元;自2018年1月3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欠付租金车辆价值440800元的万分之五/日计算)。 三、被告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34144元。 四、被告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章罚款12900元和垫付保险费18030.93元。 驳回原告河北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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