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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磊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5MA****B2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1319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8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磊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乡中香粮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止);二、驳回四川乡中香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四川乡中香粮油有限公司承担42元,四川磊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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