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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卫公罚〔202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