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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79****37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3民初235号
    案号 (2019)苏0723执2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291613.9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本金5291613.9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840元,由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向原告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上诉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8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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