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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79****37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5006号
    案号 (2018)苏0723执2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18-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楦烨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994035.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034.9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长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上述货款中的850267.6元及利息(利息以850267.6元为本金,按照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杨长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73元,由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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