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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79****37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6186号
    案号 (2018)苏0723执1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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