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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701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2执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3601496】。一、限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今诺得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68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今诺得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1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6元、保全费1728元,合计6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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