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图工商处字〔2016〕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羊霞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3-02 |
决定机关 | 图木舒克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羊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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