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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3MA****DG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3民初3254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3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40,000元,对于该1,040,000元,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40,000元;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截止到2020年8月10日,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0元,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50,000元,同意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按照200,000元给付,对于该200,000元,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给付,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放弃的150,000元违约金不再放弃,违约金总额仍按350,000元计算,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全部未给付的设计费及违约金,并以余下未给付的设计费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对于该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新密市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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