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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MA****RJ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6947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富巴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迅诚公司工程款142286.75元;二、富巴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迅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以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78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驳回迅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富巴巴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4元,由富巴巴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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