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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应急罚〔2020〕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恒威启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恒威启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30人,至2020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其主要负责人应晓东仍未参加专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喷漆车间内1个喷漆作业区、2个存放油漆和稀释剂的中转仓库及天然气使用场所(锅炉)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喷漆作业区内电器(空调)未防爆;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宁波恒威启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因宁波恒威启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按期完成整改并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本机关复查,现分别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恒威启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晓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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