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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7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餐具未消毒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儒子牛杂磐石路店 地址(住址):磐石路工大家属区22栋39号 邮编:13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 营业执照 编号:220102603048855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31181********1871 法定代表人(法人):南宁宁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341420316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19日,监督员对位于磐石路工大家属区22栋39号 的儒子牛杂磐石路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4张餐桌,有2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餐具消毒柜未使用,保洁柜内餐具不洁,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7年10月25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7年10月26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餐具仍未消毒,餐具消毒柜中放有杂物。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行为性质轻微,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二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的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的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7年11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2
    决定机关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