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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75****94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8民初2682号
    案号 (2021)冀0528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许会敏借款53960元、利息18600元,并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还清之日止以53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本案立案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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