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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57****82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13民初128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萍乡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月24日的本金、利息和罚息合计3103663.72元,以及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黄村银(湘)借字[2016]第063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和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胡安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630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被告萍乡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卫生、胡安萍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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