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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7]11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5月9日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4月13日、4月24日,公安机关分别对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星港九月小区物业中心、广场花园小区物业中心以及城中花园小区物业中心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小区保安员未取得保安员证上岗,遂开具责令改正并处警告。2017年5月9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小区进行复查发现,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改正并继续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上述小区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1
    决定机关 临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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