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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78****59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2166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5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700万元;   二、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瑞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30万元,合计5.30万元;   四、被告汪小净对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王铁成对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王铁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蓝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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