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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甬海生态七决字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临时修建阻水便道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系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南苑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06-03-08C/09C地块项目桩基及维护工程(一标段)建设工地的打桩施工单位。2018年6月24日,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在该工地内的吴家后漕河道中修建阻水便道。该便道跨河部分长约30米,宽约4米,距其北侧的泗洲横河约110米。经核实,该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另查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临时修建阻水便道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具有从轻情节,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