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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当事人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北侧鹿城广场项目三期、四期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检测场界外1号测点噪声等效声级为74分贝,2号测点等效声级为72分贝,均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两次,案号为:〔2021〕第02-0324号、〔2021〕第02-0354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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