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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MA****7D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527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钧、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鹳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鶴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吕钧尚欠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115000元及违约金2560000元(合计7675000元)未还,被告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鶴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页)享有抵押权;二、被告吕钧、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给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675000元;三、如被告吕钧、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展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鹳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第一条双方确认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扣减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实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且有权以被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页)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31712.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36712.50元,由被告吕钧、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342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68425元,本院依法退回受理费31712.50元给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