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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MA****7D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539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2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302667元及违约金2714867元(合计8017534元)未还,被告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被告鹤山市尚品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52套坐落于沙坪横基苑8号的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二、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给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7534元;三、如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按第一条确认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违约金扣减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实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20285000元限度内对抵押物[被告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52套坐落于沙坪横基苑8号的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32818.0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共37818.03元,由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盈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盈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富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鹤山市合隆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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