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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传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75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5030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2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690000元及违约金(以269万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6年7月20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照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3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715元,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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