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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传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75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00535号
    案号 (2016)苏0391执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6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欠款2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9日止)。 案件受理费36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8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20元,由被告淮南市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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