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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市监案字〔2016〕2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餐饮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02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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